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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和使用公务卡的通知

发布院部:财务处发布时间:14.11.28

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镇江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镇财库[2007]7号)、《关于实施市本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镇财库[2012]3号)和市财政局近期相关通知精神,我校将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财务支出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逐步取消和改变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用支出改由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我校财务处将从现在起为每位在职在编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已经办理过公务卡的教职工将不再办理,并将在公务卡到达教职工手中后,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果不办理公务卡,报销时,财政局相关部门可能拒绝给予支出,后果自负。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限定为财政授权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的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招待费、物业管理费、小型设施维修(护)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专用材料费等公务支出。
  公务卡结算的注意事项:报销人凭发票和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填报报销审批凭证按我校报销程序审批。职工使用公务卡,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个人承担。
详细规定见附件:镇江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镇财库[2007]7号)
  请各院系、部门于2014年12月5日前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于2014年12月12日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到财务处,如遇不清楚问题可咨询财务处朱军波(联系电话88962879)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镇江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算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