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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专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zjgz发布时间:15.05.16阅读次数:19820

  

镇江高专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质量内涵建设,奖励在教育教学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 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相关成果,主要包括:

  (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二、评选条件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3.一般要求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时间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二)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职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省同类高校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学成果实践检验时间是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施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省或本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三、申报与评审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由个人申报,经系(部)初审后,报学校教务处。

   (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学校审定并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四)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

   (五)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加盖本部门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个人提出的异议,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学校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将结果通报给提出异议的部门或个人。

   (六)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一般于当年四月进行。

    四、奖励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学校将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特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600元人民币。获得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学校将按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二)学校将从校级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级相关奖项。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办法,按照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将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考核、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系(部)和学校共同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学校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